公告
(武清区)孙洪勋 津(2016)武清区不动产证明第20511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孙洪勋因保管不善,将津(2016)武清区不动产证明第20511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补发,现申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孙洪勋
2024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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